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治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步政府投 资 效 益,根 据《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国 发[2004]20 号)、《扬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规 定》(扬 府 发[2006]177 号)和《宝应县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暂行规定》(宝政发[2007]62 号),对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根据《宝应县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暂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下列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资金;
(三)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
(四)政府同一借贷(融资)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
(六)非个人出资的各类集体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精神,县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1、建设单位要求批准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丙级及以上咨询中介机构编制,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编);
3、附件:
(1)国土部分用地预审意见;
(2)规划部分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保部分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4)资金来源(财政拔款、银行贷款等)的意向意见;
(5)政府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发改委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前,将通过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其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建设单位要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以上工程咨询中介机构编制);
3、附件:
(1)国土部分用地预审意见;
(2)规划部分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保部分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资金落实证实;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县发改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要求批准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县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其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集中在县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部分相关审批手续应按照本意见并结合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操纵。
四、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的审批
对向上申请无偿资金、贴息、补助资金等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对无偿资金、贴息资金、补助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申报中心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按有关要求和程序报省审批,或根据省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审批。
五、对概算超过投资估算 10% 以上或超过投资估算 500 万元以上的,对建设内容、规模有较大变动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有专项规定的项目审批,应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七、投资总额小于 1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上述程序简化办理。
八、各镇、开发区、各委、办、局下属单位的投资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二 OO 七年玄月二旬日
主题词:项目 审批 规范 意见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7 年 9 月 20 日印发共印:2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