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101 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分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扬州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张罗医疗救助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题目,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大病患者;
2、本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收入高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而低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 150% 的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对象。
(二)医疗救助疾病种类
1、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急性心肌梗塞;
5、重症心脑血管病;6、重症胰腺炎;
7、其它。
三、救助方法和标准
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分社会救助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减免和政府大病限额救助两种形式。
(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职员患重大疾病应到社会救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社会救助定点医院为宝应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医、中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填写《宝应县城市特困群众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民政部分备案。
(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职员到社会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凭低保证享受平、急诊及专科挂号费免费待遇;在就诊住院期间,除支付必要的医药用度外,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在治疗费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用度等项目上减收 30%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
(三)救助对象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员的,在当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包括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用度)完全自付用度在 5000 元以上,按 20% 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 元;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非低保家庭,自付医疗住院用度在 2 万元以上的,按 10% 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 元。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2、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部分;
3、发动社会气力召募;
4、争取上级专项补助。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
1、县财政局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治理,转动使用。
2、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实施需要,向财政局报送救助对象及资金用款计划,申领资金,并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医疗救助的申请
1、申请人(户)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实材料;
2、居委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议工作,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宝应县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镇政府审核;
3、镇政府对上报的材料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再上报并答复申请人;
4、救助对象的审批材料一式两份,县民政局和镇民政科各存一份。
(二)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宝应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实);
3、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历诊疗记录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用度收据;
4、医疗保险部分提供的相关证据。
(三)医疗救助审批
县民政局对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实施救助。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和治理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属定点医院优惠减免,由卫生局和相关医院负责落实,大病限额救助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分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分负责搞好组织协调,编制资金张罗方案,负责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张罗,切实做好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审批治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财政部分负责落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对医疗救助资金治理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卫生部分负责督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四)劳动保障部分配合民政部分做好医疗用度的审核工作。
七、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试行)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八、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宝 应 县 民 政 局
宝 应 县 财 政 局
宝 应 县 卫 生 局
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OO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城市 医疗 救助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 年 6 月 29 日印发 共印: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