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创”向跳槽员工索赔22万
发布:2009-10-18 18:38:42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昨天上午,一起有关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特别案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公司职工刘某的代理律师对簿公堂,展开庭辩。据了解,这是扬州首例竞业禁止案件。
案由:跳槽引发竞业禁止争端
刘某是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科创”)销售处经理,2000年与宝胜科创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04年,公司出资让刘某在职攻读MBA,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2005年2月,宝胜科创与全体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刘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乙方(员工)向甲方(宝胜科创)承诺,离职后3年内不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单位任职;离职后3年内自己不生产或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离职后3年内不为他人生产或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作为补偿,甲方在乙方离职后每年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时间为3年,年经济补偿费标准为乙方离开甲方前12个月报酬总额的1/3。
2005年10月,刘某忽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协议,今年2月,宝胜科创到宝应县公证处对支付给他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作了提存公证,支付了相关补偿金。然而此后不久,公司意外发现,刘某已经在无锡一家专业生产电线电缆的厂家供职,任销售副总。据此,宝胜科创向刘某提出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为22万元。
争议: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昨天上午,宝应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庭审。被告因故缺席,全权委托代理律师。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组成了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共同审理。
原、被告双方庭前陈述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刘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二、刘某是不是在离职后跳槽到了无锡的一家电线电缆厂。三、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公平公道?
原告以为,刘某离职未满3年就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任职,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竞业禁止协议》,按照协议第二条第1项规定:乙方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前12个月报酬总额的6倍。而被告的律师以为,不能认定被告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由于在被告离职后,原告方亦有部分违约行为,即没有按规定“在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一次性全额给付乙方3年的经济补偿费,只给付了1年的补偿费”,因此不能认定乙方的违约责任。此外,被告律师否认刘某在无锡相关的电线电缆厂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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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刘某忽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协议,今年2月,宝胜科创到宝应县公证处对支付给他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作了提存公证,支付了相关补偿金。然而此后不久,公司意外发现,刘某已经在无锡一家专业生产电线电缆的厂家供职,任销售副总。据此,宝胜科创向刘某提出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为22万元。
争议: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昨天上午,宝应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庭审。被告因故缺席,全权委托代理律师。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组成了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共同审理。
原、被告双方庭前陈述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刘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二、刘某是不是在离职后跳槽到了无锡的一家电线电缆厂。三、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公平公道?
原告以为,刘某离职未满3年就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任职,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竞业禁止协议》,按照协议第二条第1项规定:乙方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前12个月报酬总额的6倍。而被告的律师以为,不能认定被告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由于在被告离职后,原告方亦有部分违约行为,即没有按规定“在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一次性全额给付乙方3年的经济补偿费,只给付了1年的补偿费”,因此不能认定乙方的违约责任。此外,被告律师否认刘某在无锡相关的电线电缆厂供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