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种环境违法行为成为重点查处对象

发布:2009-10-18 18:05:26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十二种环境违法行为成为重点查处对象

  为解决环保执法疲软题目,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环保局今年在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环保部分部署,将重点加大对下列12种恶意或故意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使案件的查处率、纠正率、处罚率、结案率达100%。

  另外,为确保执法效果,县环保局将在执法工作中建立全程公然制、跟踪督查制和群众评议制,保证环境执法落到实处。同时组织开展环保执法重点部位、重点领域的联合执法活动。联合公安、城建、工商、广电等部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增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二种被列入重点查处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是:

  1、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继续污染环境的;

  3、排污单位向环境直排(偷排)各种污染物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排污单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

  5、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销售、运输、倾倒、使用、转让、入口、贮存各种危险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6、不报或谎报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7、利用渗井、渗坑、自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8、不依法缴纳排污费,以欺骗手段骗取环保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或拒报、谎报相关审批事项的;

  9、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

  10、稀释排放有毒有害产业污水、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

  11、对群众投诉的污染题目不重视解决,或是屡教不改的;

  12、拒报或谎报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0514.c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