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0:26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宝应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七年玄月二旬日

          宝应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及《安全生产目标治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然透明的原则。各镇、开发区和县各有关部分、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职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选奖励资格。

  第五条 镇、开发区在考核年度中,其管辖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完成 安 全 生 产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任 务,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的。

  第六条 县有关部分在考核年度中,其治理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部分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本部分及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完成 安 全 生 产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任 务,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的。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考核年度中,本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完成 安 全 生 产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任 务,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的。

  第八条 全县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标准和审查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县组织部分应及时征求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九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回,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回,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县监察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对弄虚作假、违规操纵、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制度 通知

抄送:县 委 办 公 室,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县 政 协 办 公 室,县 法 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20 日印发  共印:2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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