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0:42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宝应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 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宝应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充分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 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宜镇、县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内,具有城区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

(一)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持有《宝应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三)各类学校学生,学龄前婴幼儿和失学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四)无用人单位、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非就业居民”)。

居住本县享受异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员,不属于本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监视与治理。

安宜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资格认证、登记、申报及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城区内在校生和幼儿园幼儿的资格认证、登记、申报及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居民的身份核定。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城镇重症残疾居民的身份核定。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监视和票据治理、筹集政府补助资金、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和运行经费。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治理情况。

第四条 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筹集:

(一)“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按 260 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30 元,政府补助 130 元。

(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按 260 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 元,政府补助 230 元。

(三)“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按 90 元标准筹集,其中家庭缴纳 60 元,政府补助 30 元;属于“特困居民”家庭的,政府补助 90元。

(四)“非就业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 260 元。第五条 参保人每年一次性缴纳一个结算年度的全额医疗保险费。

未成年居民每年 9 月缴纳本结算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每年二季度缴纳下一结算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在校生和幼儿园幼儿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收缴,其他参保人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参保人就医治理与支付范围,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成年居民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日;

未成年居民的用药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确定。

第七条 参保人患病住院时,须持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病历”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用度(以下简称“可报用度”),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以逾额累进的方法,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为:县内一级医院 300 元、县内二 级 医 院 600元、县外医院 1000 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0 元。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与放疗、肾功能衰竭门诊血透或腹透治疗和肾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医疗用度视同住院用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000 元。

(三)以县内二级医院为基准,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1)起 付 标 准 以 上 至 5000 元 的 可 报 费 用,统 筹 基 金 支 付45% ,个人支付 55% 。

(2)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的可报用度,统筹基金支付 50% ,个人支付 50% 。

(3)10000 元 以 上 至 20000 元 的 可 报 费 用,统 筹 基 金 支 付55% ,个人支付 45% 。

(4)2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可报用度,统筹基金支付60% ,个人支付 40% 。

(四)参保人在县内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支付比例相应降低 5 个百分点,转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支付比例相应进步5 个百分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在校生除外)2007 年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 年 6 月底前参保的,在 6 个月的免付期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 年 7 月以后参保的,必须从 2008 年 7月起补缴,在 6 个月的免付期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增城镇居民应在相应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缴费、以后补缴的,补缴期间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实行 6 个月的免付期,且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九条 参保人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转保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缴,补缴年限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条 县政府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学校在 2007 年 9 月实现全覆盖;安宜镇、经济开发区 2008年 6 月实现全覆盖:2007 年 12 月参保率达 60% 以上、基金征收率00% ,2008 年 6 月参保率达 100% 、基金征收率达 100%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等调整意见,并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6 月 25 日印发  共印: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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