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部分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视工作,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视办法》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部分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视联系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熟悉在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视联系点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视联系点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视的权利,拓宽监视渠道,完善监视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视创造条件”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视办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些企业和乡村,作为行政执法监视检查联系点”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拓宽监视渠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争创“法治江苏合格县”的重要举措,县各行政执法部分要充分熟悉建立企业行政执法监视联系点制度的重要性,以优质的服务,规范的行为,自觉接受企业联系点的监视。
二、行政执法监视的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治理工作中的公然、公示情况。
2、行政执法职员案件调查和执法检查时是否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是否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告知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是否认真进行核实,企业申辩的事实理由或提出的其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是否主动采纳等。
3、行政机关及执法职员有无对企业进行有偿评选、排序、授牌等活动,有无强制企业提供资助、购买有价证券;有无强制企业征订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有无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选、竞赛、研讨等活动;有无以评选、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要求赞助、捐款、集资;有无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购买指定设备、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等。
4、行政机关或执法职员向企业收费时,是否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是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分同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5、行政执法职员是否同等对待企业,有无偏私、歧视的行为。6、行政执法职员是否清正廉洁,有无以权谋私、索取或变相索取企业财物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监视的方式
1、召开座谈会: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点负责人座谈会,宣传依法行政的要求,收集企业反映的题目,并在有关法律事务方面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2、主动征求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电话了解、问卷调查、深入企业征求意见。
3、企业投诉:企业负责人向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投诉。
4、依法监视:企业法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执法监视的要求
1、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研究确定一定数额的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视联系点,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视检查活动,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职员具体责任的追究工作。对违反规定未将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拒绝接受执法监视的,由县政府法制办下达《行政执法监视决定书》,责令有关部分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请县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分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足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鼓励企业联系点负责人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投诉,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接受投诉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和处理,企业投诉不管情况是否属实,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正确对待,不得利用职权借机进行打击报复。
5、行政执监视联系点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做好行政执法监视工作,并明确一名行政执法监视联络员。
6、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在加强与联系点企业联系的同时,对其他企业的投诉,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予以调查处理。
二 OO 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监视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共印:12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