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点和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宝应县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点和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十一月旬日
宝应县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点和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国农村科普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心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要求,弘扬和展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科技致富中的先进性,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建立一批符合 21 世纪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点和科普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点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种植、养殖等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的载体和现代 科 技 信 息 的 辐 射 源,是 为 全 县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培 养“双带”型干部和党员、技术人才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的基地。对普及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基地是全县面向“三农”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科普教育基地,中共宝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在技术、信息、人才、资金等方面上给予支持。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有科技创新、科技素质培训及科普工作的发展规划;
2.有科技创新、科技素质培训及科普工作的机构和职员,能够经常开展研究、培训和科普工作;
3.有一定的配套经费保障;
4.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致富能力强,产品有发展方向或代表宝应产业特色,基地经济效益好;
5.基地内的科技创新能力强,技术、品种的科技含量高,年研发新技术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 3 项以上,科技贡献率不低于 60% ;
6.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技术、信息辐射到周边地区,向周边及其他地区每年普及技术 2 项以上;
7.科普培训,每年免费培训党员、基层干部、示范户和农民 6期 200 人次以上,每期培训时间 4 小时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直接向所在镇科协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需提交:(1)基地的基本情况,(2)科普规划和开展科普工作总结,(3)推荐(复查、登记)表,一式五份;3.镇科协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宝应县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点和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科协有关职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科协)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 评审办法
1.评审由 办 公 室 组 织 建 立 基 地 评 审 专 家 组(以 下 简 称 专 家组),制定评审细则。
2.专家组根据各镇科协报送的有关材料,按照基地评审细则进行评分、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报评审办公室。
3.评审办公室汇总专家审查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全县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点和科普示范基地的名单,由县颁发匾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地实行动态治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八条 评审办公室定期组织各基地交流经验和参观学习。
第九条 县科协组织有关科技工作者、科普志愿者主持或参与基地项目研发,指导基地的科普工作和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有选择地对部分基地的科技创新、培训和科普等有关项目,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科技创新、培训和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负责人及项目参与职员,由县评审办公室研究审定,报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违游记为的;
2.宣传伪科学的;
3.损害农民利益的;
4.连续二年以上科技创新、培训和科普活动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
第十三条 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考核。达到基地条件和标准授予称号或继续使用称号;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公告取消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普 项目 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 年 11 月 10 日印发 共印:6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