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望直港镇党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一个 重 要 内 容。望 直 港 镇 在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党 委 班 子后,研究制 定 了 党 委 议 事 规 则,规 范 党 委 会 议 事 内 容 和 程序,推进党委议事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将《望直港镇党委议事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鉴戒。各镇、各部分要在党委换届后,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切实进步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
中 共 宝 应 县 委 办 公 室
二 OO 六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主题词:议事规则 党委 望直港 转发 通知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 OO 六年玄月十八日印发 共印十份
望直港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不断强化镇党委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党委建设的意见》为依据,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不能以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替换党委会。
党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一般每月召开 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一切重大题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党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并认真听取和尊重各党委委员尤其是分工委员的意见;党委委员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视,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和尊重,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做到团结信任、协作配合。
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题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果断反对和防止“一言堂”、“家长制”。每位成员都必须认真酝酿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对重大题目有意见分歧,除在紧 急 情 况 下 应 按 多 数 意 见 执 行 外,一 般 应 暂 缓 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同一熟悉后,由下次会议再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措施;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组织实施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六条 讨论制定全镇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工作部署,审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讨论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意见、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逐个审议。审批下级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
第九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治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镇管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研究全镇武装、政法、统战工作情况;讨论研究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研究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重大题目。
第十二条 讨论通过镇党委领导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镇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镇党委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题目,研究处理如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五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各有关部分在征得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提出,然后召开书记办公会或由书记、副书记进行沟通、商量后,确定为本次党委会的议题。
第十六条 党群各部分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的同意。政府各部分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后,由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讨论。对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凡比较重要未经充分预备的,涉及多个部分、多个方面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委会议题。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或送发到各位党委成员。
第十九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题目、干部任免和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委会表达。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分,经主持人同意,可召其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第二十条 如党委会的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支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部分负责人作扼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二条 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三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正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在党委会上,分管干部的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先全面、正确、清楚地先容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后由全体党委成员进行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分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新的人选、避免仓促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书记或副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要有记录,记录职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并使用《党委会议记录簿》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职员及时向他们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如违反保密要求要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第六章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 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等形式,上报上级党组织或印发下级党组织。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作为“班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要组织协调党委成员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监视。党委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成员间应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视。
第三十一条 按政务公然的要求,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公然的应该在政务公然栏内公然。
第三十二条 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及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视,镇纪委也要把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监视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 条 本 规 则 是 规 范 党 委 议 事 决 策 的 基 本 制度,各党委成员应依据本规则共同遵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镇党委组织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