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1:54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开发区: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宝 应 县 委 办 公 室

                 宝 应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二 OO 六 年 四 月 五 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 重大事项 报告 实施办法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 OO 六年四月五日印发 共印一百二十份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试行)》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5]37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科级领导干部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科级领导干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支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四)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及其变动、调动的重要情况;

  (七)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八)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重要情况;

  (九)本人以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扼要过程、涉及职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定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按规定需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以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各镇、县各部委办局科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由本级组织人事部分受理,同时由组织人事部分或本人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各镇、各部分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由本部分、本单位组织人事部分受理,同时抄报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以为应予公然或本人要求公然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然。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察、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视。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反映对科级干部报告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责成其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仍不能说清题目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办法。组织部分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其他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共宝应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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