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技术创新推进二次创业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实施产业强县战略,围绕县委提出的“苦干三五年,实现再翻番”的目标,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进二次创业,加速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二次创业的有效激励机制,全面进步产业整体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大培强电工电器、食品药品两大主导产业和6个特色产业,逐步形成规模产业和重点企业群体,实现产业经济的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当年开票销售额超过1亿元且年增幅在30%以上或入库税金(含国税和地税)超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金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玉成部奖励企业。
2、对当年上缴税金(含国税和地税)首次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且当年增长速度在30%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年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5‰、2‰、2.5‰的比例征收财政统筹基金。
4、凡进入规模产业行列的企业,财政统筹基金可在现有征收标准上同一降低1‰。
5、对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上市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前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时,自然人股东以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上市辅导期间,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加上一定的增长额度(以本年度全县产业企业所得税均匀增幅计算),超出部分在完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镇属企业由县财政补贴超出部分的50%),作为上市用度补贴。
6、对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提名人,或优先推荐参加县以上劳动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7、在本县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不含县内易地搬迁改造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投产的,奖励企业该项目当年上缴的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
8、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入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
9、私营产业企业自筹资金(不包括政策性资金、财政贴息和引进的投资资金)实施技改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60%),对项目实施者给予10万元奖励;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0、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用度,不受比例限制均在税前列支;赢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省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受益部分返还。中试产品两年内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返还给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后两年内(新办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投产5年内)所征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相关部分审核后,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
12、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经国家或省级科技部分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在竣工投产当年分别奖励给企业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相关行政部分批准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竣工投产当年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4、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15、对当年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或省级信息化带动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该企业6万元、4万元。
16、对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由我县企业起草、制定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正式批准发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起草、制定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18、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或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首次获得市名牌产品、市着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五、鼓励企业人才建设
19、鼓励和支持产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年薪(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5万元以上的高级工程技术职员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个人。
20、对硕士以上高层次技术人才来我县企业工作,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5年以上的,由企业和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安家补助费,对引进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六、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的来源,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一般由受益财政提供。县委、县政府以往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宝应县人民政府
二00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