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现代高效农业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强镇富民,三年倍增”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支农惠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
1、鼓励发展设施种植业
①新建自动化日光温室 200 亩以上,每亩奖励 1000 元;
②新建钢架大棚连片 500 亩以上,每亩奖励 500 元;
③新建竹架大棚连片 1000 亩以上,每亩奖励 200 元。
2、鼓励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对新建生猪存栏千头、家禽存栏万只以上养殖小区(场),分别奖励 5 万元和 1 万元。
3、鼓励发展水产标准化养殖
①新建蟹、鳖、虾等主导产品优质苗种基地 100 亩以上的,奖励 1 -2 万元;
②新建标准化塘口连片 500 亩以上的,奖励 1 -3 万元。
4、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完成有机食品基地转换、新增有机食品基地 10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200 元。
5、扶持建设高效农业园区
①对新建并达到园区建设标准(宝政发[2007]68 号)的镇级千亩以上高效农业园区,经考核验收,奖励 5 万元。
②对县级万亩以上现代高效农业园区,根据园区的建设进程,适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
1、鼓励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凡新办现代高效畜禽、蔬菜、水产业深度加工农业龙头企业,注册资本在 200 万元以上的,凭工商部分注册登记及验资手续,除享受现行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返还 50% 。已享受产业企业招商引资政策的,如不足上述奖励数额,补足至本优惠政策为止。
2、鼓励农业企业创建品牌。新创国家级、省级优质产品,分别奖励 1 万元、5000 元,新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品牌,分别奖励 1 万元、5000 元、3000 元。
3、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质态。对被新列为国家、省、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5000 元的奖励。
4、促进农产品流通。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视情奖励 5 -10万元;对鲜活农产品运输一律执行“绿色通道”政策。
三、促进机制创新和要素保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治理。经营者可以通过土地合作的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对农业龙头企业简单加工或临时收购搭建的简易工棚设施、堆场等确需临时用地的,在不影响将来土地复垦的条件下,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满自行复垦)。
2、对固定资产投入 300 万美元以上,或者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落户海峡两岸有机农业核心区的农业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创成国家、省、市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别给予 1 万元、5000 元、1000 元的奖励。
4、鼓励农技职员积极投身高效农业建设,对经批准领办规模高效农业项目的,在领办期间享受在职职员的各项待遇。
5、加强“产、学、研”联结,鼓励技术创新,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职员来宝兴建高效农业园区;对在高效农业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点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职员,按照应用效果、推广范围进行奖励。四、考核兑现县成立现代高效农业考核小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农工办、农林局、水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分参加。凡符合本意见奖励范围和标准的,由各镇政府及时向县考核小组办公室申报确认。县考核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年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查验收,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核批准,资金由县财政专项或通过申报上级财政项目予以兑现。
本政策意见自 2008 年元月起执行。
二 OO 八年仲春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扶持 意见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2 月 15 日印发 共印:8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