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宝应县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 七年四月九日
宝应县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进步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
(二)转让、出售、租赁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三)县、镇政府同一组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
(四)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心、省、市补助资金等);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治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治理职能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治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代建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的全过程治理,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批治理,基建财务治理、指导和监视。
县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招标投标、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监视治理。县以上投资的交通、水利项目的相关治理,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视;按一定比例对年度实施项目组织抽审,并视需要对县财政局终审的项目进行抽审。
县规划、环保、国土、交通、水务、卫生、教育、劳动、安监、行政监察等有关部分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治理和监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计划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各镇、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分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行业投资规划,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凡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城建、交通、水利项目和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都须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治理。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由县发改委负责。
第六条 同一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分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上报申请时需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规模、拟选址方案、外部建设条件进行分析论述;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计划,其前期工作应达到完成可行性研究及评估的深度;未提交项目建议书的,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分或建设单位,应在每年 10 月底条件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申请,报县发改委和财政局。县发改委和财政局会同相关部分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追加或调整。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县、镇财政安排资金计划的依据,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县财政一律不予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县发改委应视情况组织相关部分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论证评估意见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可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 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发改委按照基本建设治理程序,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其中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规划部分应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国土部分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分提出环评意见,财政部分提出项目资金概算及安排渠道意见。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改部分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委会同建设单位转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严格按投资审批部分批准的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进行编制。若建筑面积比原批准计划面积超 10% 以上、投资概算超估算 10% 以上或有关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须重新报县政府审定。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监理、建设治理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支出。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由县财政局组织审查或评审后确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治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分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县发改委负责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事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因特殊情况采用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治理办法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治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实行工程性用度必须按合同支付的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企业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治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治理和建设实施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治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工程单项验收,并报县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分组织。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成启用后,县发改委应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决策、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总计划,由县财政局编制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并会同相关部分积极张罗和安排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严格项目资金拨付治理,规范资金运作。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分项目上报工程进度和财务进度的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主管部分审核后拨付资金,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应定期对建设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发现题目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一般先拨付部分前期工作经费,数额控制在当年财政安排数的 5% - 15% 之内。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价款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建设单位还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质期满后再清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进步建设标准,财务核算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题目的,县财政可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治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治理,并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主管部分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治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无故逾期的,县财政局应暂停该建设单位主管部分所有建设项目的拨款。
由于施工企业原因而逾期不能提交工程结算的,暂停该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直至结算送审。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超概算投资,以及未实施招投标等违反基建治理规定而实施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财政部分在审查工程结算时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清偿等清理工作,做到帐帐、证帐、帐实、帐表、帐卡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对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日内上交县财政。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县发改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治理,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建设单位应接受县人大的监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季向县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稽查办法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实施监视审计和必要的项目抽审。
第三十四条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治理、建设等部分及其工作职员行政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视检查,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游记为。
第三十五条 公然政府投资决策、治理程序。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建设和运营治理中的违法违游记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步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分歧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发生严重失实的、咨询评估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禁止其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招标、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有关程序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分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强令或授意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职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决策、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视治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考核制度。根据不同政府投资项目性质,由县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对项目的报建情况、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治理、资金张罗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发改委牵头,按有关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县原政府投资项目治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政府 投资项目 治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4 月 9 日印发 共印:2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