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监察局等部分《关于清理规范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七年三月二日
关于清理规范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县监察局、纠风办、人事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第四次、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江苏省转发监察厅等部分关于清理评选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 号)和《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分关于 清 理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扬 府 办 发[2007]25 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第四次、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心纪委六次全会、七次全会的部署与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为出发点,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方法,对各类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通过清理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实现“评选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存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选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清理规范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双向核查、严格审核、大幅减少、同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
1、国务院各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选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选达标表彰活动,都要列入清理规范范围;
2、国务院各部分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属于清理规范范围,可根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治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项目取舍;
3、党政共同举办的项目,由政府部分具体操纵的,属于清理规范范围;
4、在工商部分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属于清理规范范围。经工商部分注册的经济实体,根据市场规则经营的,不在清理规范范围;但与其他非经营组织联合举办的项目,在清理规范范围;
5、县法院、检察院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查自纠,但统计结果和清理规范结果应报县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
6、教育系统举办的学校评选达标活动属于清理规范范围;
7、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统计后暂作保存;
8、党群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举办的项目,不属清理规范范围。清理规范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举办新的项目。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后举办。
四、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
不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已立项多年,形式和内容脱离实际的项目;未经党中心、国务院批准,主要针对县、镇两级的“一票否决”项目;面向企事业单位重复设置的项目;要求基层或个人出钱出物出工的项目;要求层层设立专门机构或增加职员编制的项目;面向企事业单位、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为本单位职工发补贴、搞福利的项目。
五、清理规范工作的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同一领导、治理部分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县监察局、纠风办、人事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法制办等8 部分成立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县监察局主要负责同道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纠风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实行垂直领导的部分按照要求纳入当地清理规范的范围,并全面负责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
县监察局和县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视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违游记为;县人事局要把握、督促、收集和汇总县各行政部分清理规范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和数据,并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县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的监视检查;县经贸局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选达标表彰活动以及涉及企业的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县民政局要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举办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治理;县法制办要牵头研究制定规范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六、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阶段和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3 月上旬)。成立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人及其组成职员。召开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第一次会议,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约定近期工作任务;下发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认真部署我县的清理规范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3 月上旬 - 中旬)。通过发放登记表、双向核查等方法,全面收集我县举办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逐一登记,逐项核对。各单位要如实填写各类统计表(见附件),以及开展评选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并上报。特别对职权范围内举办的各种评选达标表彰项目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凡未上报的评选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列为撤销范围。县清理规范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政策规定,对我县举办的每一个评选达标表彰项目认真审核,并研究提出拟撤销或保存的意见及需要保存的依据。
3、审核公示阶段(3 月下旬 -4 月中旬)。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各部分报送的拟保存的评选达标表彰项目,按照清理规范工作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审核认定撤销和保存的评选达标表彰项目编制目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联席会议报批。待省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视。
4、建章立制阶段(4 月下旬 -6 月)。根据公布的评选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对应撤销的评选达标表彰项目要果断予以撤销。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专门组织对各单位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确认,对经批准保存的评选达标表彰项目要加强治理,制订相关的控制和规范性的制度,建立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 5 月 30 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扬州市联席会议将出台全市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规范意见,以巩固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
七、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要针对清理规范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题目,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分提出对策建议;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分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对进展缓慢或题目较多的地方和部分,要进行重点督促;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要加强与县清理规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配合,积极配合县清理规范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同道对清理规范工作要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身部署,重大题目要亲身过问。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清理规范文件要求,认真填报各类表格;
3、各单位对市县予以撤销的达标评选表彰活动要果断撤销;对予以保存的活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加强治理。
附:
一、填报工作表格的说明
二、评选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
三、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存项目)
四、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
五、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
六、评选达标表彰活动拟保存项目申报表
附一:填报清理规范评选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表格的说明
按照市纠风办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这次清理规范工作共要填报 5 类表格(表式附后),共 15 张:《 评选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一式十一份),《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存项目)》、《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评选达标表彰活动拟保存项目申报表》,各 1 张。
一、填报表格的要求
一要真实。各类评选达标表彰项目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逐一登记。实行垂直治理的部分实行双向核查,既要向上级主管部分报送统计结果,也要向当地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报送。
二要正确。凡是漏报、瞒报的项目一律视为自行撤销项目。即使是拟撤销的项目也必须上报。在过去的工作中即使有收费行为,如实上报者不再追究。
三要规范。必须按照同一制式的表格填写,不要再设计其他类型的表格。
四要读懂表格内的各项内容。
1、拟保存的项目,包括合并后的新项目。2、拟撤销的项目,包括合并中被合并的项目。3、设立依据假如是根据某领导同道的批示举办的,应注明何时何地何人何批示内容。4、拟保存的项目经费来源只能是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收费的会员费)。5、报表要与文字材料相一致。6、上报县联席会议之前要认真审核。7、拟保存的项目,必须提供依据文件。国务院各部分、全国性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只要提供文号即可。省级人民政府以下部分或机构举办的项目必须提供文件复印件。8、三年前已经明确取消的项目可以不作统计。
二、填报表格的说明
本表共十五份,其中具体表格及说明如下。
1、《 评选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一式十一份)中需按清理规范主体分类填写:(1)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全国性社团;(3)省政府;(4)省政府各部分;(5)省级社团;(6)地级市政府;(7)地级市政府各部分;(8)市级社团;(9)县、区政府;(10)县、区政府各部分;(11)县、区级社团。
2、《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存项目)》、《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评选达标表彰活动拟保存项目申报表》各一份,此四张表只需统计县本级单独立项的项目。
3、表中有关内容的填写:
(1)“参与范围”指参与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
(2)“设立依据”指活动审批机关、审批文号、审批时间等。
(3)“设立时间”指举办第一次活动的时间;“活动周期”指项目如 属 周 期 性 的,注 明 多 长 时 间 举 办 一 次,不 属 周 期 性 的,注 明“临时报批”。
(4)“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费等经费。
(5)“保存原因”除有文字说明外,需附相关文件依据。
(6)“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指项目撤销后减少经费。
(7)“政府部分、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退出的项目”指政府部分、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和各社团共同举办的项目中退出,不再参与社团举办,并继续保存的项目。
(8)“政府部分、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转给社团举办的项目”指在此次清理规范后,将由政府部分、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项目转交给社团举办的项目。
(9)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选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主管部分负责清理规范填报。
4、报送上 述 表 时 请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材 料,联 系 电 话(传真):0514 -8282671,电子信箱:bylzb@ 163.com 。
主题词:监察 清理 评选达标 通知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 年 3 月 2 日印发 共印:1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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