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2:58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办、局,开发区:

  现将《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仲春十六日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正确 及时地处理信访题目,切实保障信访人的正当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分在处理重复信访和疑难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并作出结论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公平、公正、客观和效率;

  (三)实事求是,注竽证据;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贸易秘密和个人隐私,信访听证会应公然举行。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听证:

  (一)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作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经会办后对会办处理意见仍然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经复查和会办后,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当,信访仍重复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群体性集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本级或上级信访机构以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信访听证由信访工作部分或由其指定的相应职能部分组织实施。

  市属单位信访事项的听证和市信访工作部分需要直接组织的听证由市信访工作部分或由其指定的相应职能部分组织实施。

  第七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信访会办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当地信访工作部分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信访工作部分应当在接到信访人申请30日内组织或指定相应职能部分组织听证。

  第八条 对信访申请和信访工作部分以为需要举行的听证事项,信访工作部分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信访人投递《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告知信访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名单,告知信访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投递《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必须有投递回证,由受送人在投递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直接投递有困难的,可以双挂号寄投递,或委托有关单位投递。

  第四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组织信访听证的部分指定非本案调查职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摄像和录音。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护听证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委托的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有关职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

  信访人可以亲身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事项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听证员由举行信访听证的部分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分工作职员和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应由7人或9人组成。

  第十二条 信访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相关工作职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职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查明听证参加人出席情况后公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参加职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会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题目的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

  (六)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最后陈述;

  (七)听证员发表意见;

  (八)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和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相关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及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合议,并经听证员表决后形成听证结论。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和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主 持人公布听证结论并公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或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一)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会场出现主持人不能控制的局面;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职员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和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分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举行听证的部分应将书面听证结论意见在听证结束后10日内投递信访人。

  第十九条 听证后按《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听证,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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