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治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玄月三日
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治理的意见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遏制近年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债务上升较快的不良势头,有效地防范债权流失、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
1、清理的对象和范围。县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条管单位),开发区,非经营性国有独资公司类机构(主要是:县公路指挥部、城投公司、华进公司、投资办、茧丝绸公司,下同)截止2004年6月底帐面各种借出资金,往来业务形成的债权以及借入资金、往来业务形成的债务。对各种担保、抵押、质押等形成的或有债务也一并清理。
2、清理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工作班子,落实专人精心组织实施。在清理过程中,要通过查看原始记录、核对帐薄、实地取证等措施,努力把清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数字正确无误。清理工作结束,编制清理报表,公示清理结果,分析债权、债务现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审计部分审计后,在10月底前上报财政局汇总,财政部分汇总后报送县政府。
二、加大债权清收、债务偿还力度
3、认真制定债权清收、债务偿还计划。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对债权、债务成因、对象、结构等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和债务偿还计划,明确责任部分和责任人,签订责任状,落实相关责任。
4、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建立债权台帐,各单位要依据债权的清理资料,建立债权的动态治理台帐。台帐要清楚载明债权的对象、时间、原因,债权清收的责任要求,进展情况。对职工借款或担保借款逾期不还,要限期偿还,如到期不能归还,扣发工资抵债。对死亡的自然人债权,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法人债权,公安、检察等政法部分要积极配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清收工作。对债务人﹙法人﹚依法破产,无法回收的债权,经有关部分的审批予以核销。对责任人违规借款,要责成责任人负责清收,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停岗清收,停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5、加大债务的偿还力度。建立债务台帐,各单位要依据债务的清理资料,建立债务的动态治理台帐。台帐要清楚载明债务的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的计划、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政府工程负债政府偿还,部分负债部分偿还,开发区要通过自身运作自行偿还,经营性、收费性单位通过强化治理、增加收入偿还。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治理,对清收的债权要确保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对资产租赁、处置以及股权、债权的投资收益,应主要用于偿还债务。财政、金融等相关部分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积极帮助有关部分化解债务。对由政府主导投入带来的土地增值、财政收入增加、资源转让、国有产权转让、争取上级补助、回收上级债权等收入来源,主要用于补偿政府先期负债。要公道安排偿债顺序,及时偿还社会个人的高息借款和事关社会稳定的借款。对资产抵偿债务,核销债务,部分、单位间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等要依法规范进行处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对高息债务,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降息或停息。清理各种担保、抵押、质押、到期的担保、质押﹑抵押,不得重新担保、抵押、质押。
三、加强新增债权、债务的控制治理
6、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各行政事业单位从2004年7月1日起,除本单位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个人和外单位借出各种款项,不得再新增加债权。
7、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按照“区别对待、总量控制、规范程序”的要求,处理新增债务,严格控制非政府行为的部分举债。各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类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生新增债务,确需新增债务,应按照集体研究,财政审核,报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营性的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确需新增债务的,应经过集体研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部分审核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8、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和公用支出。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从严控制基本建设支出,对经费无着落、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基建项目一律停建、缓建;未经批准不得负债装修办公楼,不得负债购置办公用房、购置公务用车及办公用品。加强公用支出治理,凡通过举债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待遇的单位,从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发工资外各项补贴。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认真落实车辆治理、办公经费治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从严把握职员经费标准,确保综合预算不突破。
9、规范担保行为。凡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对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营需要,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在政策和法律答应的范围内,经过集体研究、主管部分审核批准、实行领导负责制,县开发区和国有独资公司,需要提供担保的应由集体研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0、实行审计监视。单位债权、债务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11、强化领导责任。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分要加强对各单位债权、债务治理工作的监视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各种行为,依据财经法规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县财政部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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