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治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制定了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
一、成立由教育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和财务科、行财科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按照“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投入到位、规范资金治理、进步保障水平”的原则,负责对中小学校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补助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治理,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补助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全额落实到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信息技术费。
免费对象为:各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经县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三、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后,县财政将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210元/生、初中300元/生。2006年秋学期按一半计算。
县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教育事业年报学生数,安排免收学杂费、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补助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等专项资金。
四、财政局在行财科设立公用经费专户,此户核算县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免收学杂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和补助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的资金和对各学校经费的拨付,实行封闭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各学校在每年八月份编制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收入预算依照在校学生人数和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正确定,支出预算按照“保运转”的原则和《农村义务教育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范围》的要求分类预算。
各学校每学年初由提出预算报教育局财务科。教育局财务科对学校预算进行统计后提交工作小组会审,经审定后的预算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教育局财务科依据经审定的预算和实际用款情况,下达各学校公用经费指标和用款进度。各学校按拨款进度出具结算票据,经教育局财务科签审后到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财政局依照审核的年度预算和学校用款计划一般在每年仲春份、五月份、八月份、十一月份分四次按序时拨付到学校帐户,具体时间在每月第一周内办结。
各学校按照审定的预算和支出规定办理付款业务。财务部分设立公用经费核算账目,使公用经费收入和按种别支出明细一目了然。
五、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和补助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各学校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治理办法的要求,必须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治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费开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补助、福利、补贴、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等,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各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六、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用度。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按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用度。违反者按乱收费严厉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进步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七、 各学校要确保学校能够正常运转,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专款专用,每学期结束后,将公用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并向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在校务公然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视。财政局、教育局将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视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