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宝应县文物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县文物治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宝应县文物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 OO 七年十仲春三日
宝应县文物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
宝应县文物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全县文物保护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题目。为更好地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由“政府同一领导、文管会综合协调、文化部分具体负责、有关部分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成员单位职能作用,促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特制订县文物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文物保护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审议全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及保护项目;研究审议全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拟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协调指导全县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治理、文物违法案件查处和其它涉及县级各部分及部分与地方之间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有关部分和专家对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文化体育局(县文物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和督促有关部分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
2、做好全县野外不可移动文物监管和馆藏文物的保护治理工作。
3、负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和馆藏文物的建档建卡及电子信息化治理工作。
4、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5、会同公安部分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6、督促本系统所属文博单位举办展览活动,加强对宝应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7、会同有关部分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治理工作。
8、负责做好县文物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文物保护情况综合、反馈工作。
(二)县法院
1、及时受理审结、执行涉及文物的诉讼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协同文物主管部分、新闻媒体做好涉及文物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国家文物的良好氛围。
(三)县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
1、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日讯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2、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监视。
(四)县发改委(县旅游局)
1、把文物保护纳入宝应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县属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
3、积极向国家和省、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4、公道开发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充分发挥宝应历史文化、名人文化和红色文化的作用。
5、加强旅游风景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督促旅游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文物及其环境风采不受破坏。
(五)县教育局
1、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积极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其展览,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2、在中小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主题教育活动。
3、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做好所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4、会同文物、公安部分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六)县公安局
1、会同文物行政部分指导、监视、检查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博物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2、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会同文物行政部分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检查工作。
4、配合文物部分做好建设工程等过程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
5、及时将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文物行政部分。
(七)县民政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的义士陵园及纪念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馆藏文物治理制度,并报文物行政部分备案。
2、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的革命旧址及附属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3、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旧址,未经有关部分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4、会同文物、公安部分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八)县司法局
1、加强对广至公民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列入普法计划。
2、会同文物行政部分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
3、指导开展全县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九)县财政局
1、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博物馆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
2、会同县文化体育局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文物部分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十)县建设局
1、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部分约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
2、会同文物行政部分编制文物保护保护规划。
3、配合文物行政部分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4、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征求文物行政治理部分的意见,会同文物部分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5、在城市建设中,会同文物行政部分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6、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县交通局
1、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道路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分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用度,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分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十二)县水务局
1、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分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用度,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分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十三)县环保局
1、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2、责成有关单位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限期治理。
(十四)县民宗局
1、会同文物行政部分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治理工作。
2、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分的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3、会同文物行政部分制订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治理制度。
4、会同文物、公安部分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五)县法制办
1、负责审查地方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
2、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指导和监视。
(十六)县工商局
1、会同文物行政部分审验文物经营资格,核发经营执照。
2、会同文物行政部分加强文物市场治理,果断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3、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文物行政部分。
(十七)县国土资源局
1、将文物保护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内容。
2、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行政部分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委员会工作制度
1、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 1—2 次,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分和职员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2、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由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年初、年末拟订,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送各位委员及委员会成员单位。
3、委员会办公室以简报等形式,向各位委员和各委员会成员单位报送全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治理的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办公室要根据委员会领导的意见及时处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互通情况,促进工作。
主题词:文物 保护 职责 制度 通知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 年 12 月 3 日印发 共印: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