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镇村债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2009-10-18 18:20:26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县开发区,县有关部分:

  近年来,我县认真开展化解镇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持了全县镇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但是,债务题目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同程度地影响我县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有可能引发农民负担反弹。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加强镇村债务治理,做好化解镇村债务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治理意见。

  一、实行举债申报制度

  为防范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镇村两级原则上不得再举借新债,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在确有偿还能力的条件下,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上级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镇政府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特殊情况需要举借债务的,必须填制申报表,说明举借债务的计划和用途,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时间,报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审批后的举债方案,列入镇级当年财政预算,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凡未经县政府审批,镇级自行举借的债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负责偿还。

  2、村级需要举借债务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报镇农村经济治理服务中心审核,经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农工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3、镇、村原则上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确需借款的,其借款利率须与金融机构同期、同档利率基本一致。

  二、规范债务预算治理制度

  1、镇政府需要举借的债务必须列入镇级年初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未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镇政府不得举债。

  2、已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债务,必须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使用。对超预算、超范围使用的,要追究决策人的责任;由集体研究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3、镇级自行举债、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债务,镇财政所不得记账,否则,追究财政所所长的责任。

  4、各行政村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治理制度,大额支出必须由村主要负责人会签,建设资金需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季度开展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实行财务公然,接受群众监视。村级新举借的债务必须按确定的用途使用,否则,镇农村经济治理服务中心不得记账。

  三、实施债务归口治理制度

  1、镇级债务由县政府同一扎口治理。

  2、村级债务由镇政府同一扎口治理。

  3、县财政局和农工办分别对治理单位的债务情况经常检查,负责债务的审核、统计、考核和预警。

  四、严格债务控制制度

  1、镇、村举办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超越实际支付能力举债兴办,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借款等办法上项目。

  2、除有效益和偿还能力的生产建设项目外,镇政府不得发生新的债务。

  3、镇政府不得兴办企业,镇政府及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财产抵押,严禁集体借(贷)款垫付税费和用于村级其他支出。

  4、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5、镇、村不得虚增或隐瞒收入。

  6、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补助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

  7、镇级政府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的补助资金,确保村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然制度,做到“村财民管村账镇代管”。

  五、建立债务预警和审计考核制度

  1、县财政局和农工办定期公布各镇、村的债务情况,并结合各镇、村收支情况,进行总额控制。

  2、县财政局对各镇新举借的、到期应当偿还的债务给予提前告知,防止不良债务发生,防范财政风险。

  3、县财政局和农工办对镇村债务实行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以负债率、债务率为预警指标,对镇村债务进行考核,并定期向全县通报,负债率超过预警指标的,一律不得再举债。

  4、实行镇、村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制度。对在职期间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镇、村主要领导人,不得提拔重用,并追究责任。

  5、对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举债的,实行“谁借款谁负息谁还款”的制度。

  6、县财政局、农工办要制定办法,加强对镇、村财务的审计与监视。

  7、县有关部分要改革考核办法,把控制、化解镇村债务作为考核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鼓励镇、村控制新债、化解旧债。

  六、本意见由县财政局、农工办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 OO 七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 债务 治理 意见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 年 10 月 11 日印发  共印:3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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