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应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治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 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七年玄月旬日
宝应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治理,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切实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治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人大《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本县为地震重点监视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和可能影响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建管、规划、土地、环保等部分,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严格把关。对没有核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分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分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管部分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证。对已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要共同做好监视、审查、验收等工作,确保全县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 一般产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 -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动参数宝应县为 0.05g设防区。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以及一旦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难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三)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宝应县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纳入工程建设治理程序。
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完成后、立项前须由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红线图等批件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
(2)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立即办结;属于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审定;
(3)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结果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并将审定意见批复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抗震设计审查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审查,二是施工图阶段抗震设计的审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县规划主管部分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经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因建设工程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而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必须保证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达到观测技术规范要求。所需搬迁、选址、征地、新台(站)基建(包括监测设施和辅助设施)、新台(站)对比观测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对比观测和试运行及新增的维护,以及需增加的抗干扰工程建设等用度,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和设计,勘察单位必须对建筑场地的抗震评价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更改抗震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抗震技术和措施,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视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质量要求的工程,应责令其补强、返工或停工。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按《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村镇新建两层或两层以上和跨度在十二米以上的住宅、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国家和集体在农村新建的产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同一建设、改造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外省籍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质证书,本省籍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或江苏省地震局核发的资质证书。经县地震行政治理部分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用度纳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预算,在工程建设的前期用度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十八条 凡来我县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地震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分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答应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在抗震设防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 OO 七年玄月一日施行。
附件:《宝应县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主题词:防震减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10 日印发 共印: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