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0:59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 OO 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城市 建设 治理 规定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4 月 6 日印发  共印:15 份。

        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卫生文明城市,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加快农村推广散装水泥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和《江苏省发展散装水 泥治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规划区域范围”是指城区东止黄塍镇界及蛤拖村、和平村村界(望直港镇),南止新民干渠、北闸排河一线,西止白马湖、宝应湖一线,北止泾河镇南泄水河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并按一定比例由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体。

第四条 县建设局和县发改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禁止城市规划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县物价、公安、交通、水务、环保、建工、工商、质监等有关部分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部分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商品混凝土的需求量以及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同一规划,公道布局,设置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确保商品混凝土生产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许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意见书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土地征用或租赁文件资料

(五)环境评估报告

(六)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七)企业注册资金证实书

(八)营业执照

(九)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视同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 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视检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治理,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个人住宅外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混凝土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建设行政部分审核同意,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条件等原因,运输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使用混凝土量较少的;

(四)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商品混凝土治理办公室登记和县建设行政部分批准,施工企业自备符合生产条件的混凝土搅拌站,实行自我供给的。

(五)其他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十三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标函)时,应当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定额治理部分负责定期发布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价格编审委托时,应按照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 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使用商品混凝土作出明确规定。 各施工单位投标书必须以商品混凝土报价为准。对于按实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按建设工程定 额治理部分发布的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进行决算。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供给商品混凝土。

第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分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对散装水泥专用车、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的交通规费给予优惠收费。

第十八条 县公安交警部分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区域、限时路段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治理的要求。散装水泥专用车、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泄漏措施,严禁抛洒滴漏和轮胎带泥上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权向县工商、质监、建设、发改委等有关部分举报,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县发改委、建设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擅安闲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经劝阻仍坚持现场搅拌的,由县建设行政部分责令整改。同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治理、监视部分的工作职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蔽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三年。

相关文章

赞助商推广链接
Copyright © 2003-2009 0514.c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