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生猪办《宝应县外来猪肉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1:28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县有关部分,县开发区:

  现将县生猪屠宰治理办公室关于《宝应县外来猪肉市场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宝应县外来猪肉市场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治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猪肉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政发(2006)5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肉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有经销县外调入猪肉业务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猪肉(含白条肉、分割肉)经销的行业治理工作同一由县生猪屠宰治理办公室负责,县工商、卫生、农林、税务、物价、公安等部分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视治理。

  第四条 凡从事外地猪肉经销业务的企业和经营户,应分别向县工商、卫生、农林、税务等部分申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职员的《健康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申请从事猪肉经销业务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前必须办理好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证照。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进货渠道。

  第六条 凡进入本县销售的外地猪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自非疫区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且是机械化屠宰的猪肉。

  (二)冷藏悬挂式运输。

  (三)持有当地动物检疫部分出具的有效《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实》、《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证 明》,并 在 胴 体 上 加 盖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合 格 验 讫 印 章。分割包装猪肉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贴有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监制的检疫合格标签。

  (四)省外调入的猪肉产品其《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实》左上角必须盖有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验讫印章。

  (五)外地猪肉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出示税、费同一征收票据,一般纳税人企业进入我县超市、集贸市场销售猪肉必须实行票货同行,做到检疫证实和税、费征收票据在批次和数目上双同一。

  第七条 凡经销外地猪肉的企业一律实行入境申报制度,主动向县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报检,接受县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的复检。按票货同行、证物相符的要求,实行分批申报,逐批逐次查证验物。县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复检后在胴体或检疫证实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八条 凡经销外地猪肉的企业和经营户不享受县机械化屠宰的优惠政策,必须按税法和集贸市场治理条例等规定向税务、工商、农林等部分按实足额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市场治理费、五号病测毒费等相关税费,具体由县生猪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禁止经销外县市非机械化定点屠宰场的肉品,省外调入的猪肉虽有检疫证实但无指定道口检查消毒验讫印章的,一律不得进入我县市场、超市销售,一经查实,责令其返回,具体由所在地生猪办实施,不服从治理的,由公安部分配合执行。

  第十条 经销外地猪肉的企业和经营户不得私自加工肉糜直接上市销售,如消费者需求肉糜,应在柜前现场加工,确保肉糜质量。

  第十一条 餐饮业和集伙单位使用肉品必须坚持索证制度,建立专项台帐,不得直接调入县外猪肉,不得使用未经检疫的非机械化定点屠宰场的肉品。

  第十二条 凡经销外地猪肉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建立经销台帐,并将经销数目及税费缴纳金额制表按月向县生猪办报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生猪屠宰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屠宰 治理 办法 通知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 年 11 月 13 日印发  共印:1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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