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1:31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 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6〕131 号)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县服务业快速发展,现就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一思想熟悉,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是衡量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议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进步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省、市主要领导对服务业工作非常重视,在全省、全市服务业工作会议上对服务业的发展和统计提出具体要求。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决策,是扩大城乡就业、进步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十五”时期我县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年均增长 11.6% ,内部结构不断优化,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但与周边发达县市比,我县服务业发展还存在比重偏低、规模较小、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等题目。随着现代制造业及城市化进程加快,金融、物流、信息、中介服务、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速,我县服务业面临着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题目,加强服务业的宏观调控和治理,尤其要建立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体系和制度,以全面、系统、及时实施对服务业发展的统计,正确反映我县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缺乏同一治理、统计调查制度不健全、统计方法滞后、统计气力薄弱以及部分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等题目,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分治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统计规范,逐步完善服务业统计的方法制度

  总体要求:科学分类、规范统计、健全考核,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用 2 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分统计职责清楚、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

  1、范围: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治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治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2、内容:根据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部分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职员等统计指标。

  3、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分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方法取得。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原则上按季上报。各部分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实行分工协作,履行部分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各部分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分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统计局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分,负责全县的统计协调和治理,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分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由县级 35 家部分和单位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无法划分治理部分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部分负责实施。各部分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向统计部分提供各种资料,尤其是编办、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发改委、地税、国税、邮政、人民银行等部分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主动向统计部分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县级有关部分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统计部分的指导,向上级主管部分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统计部分。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步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镇、各部分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扎口工作,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协助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等基础工作。各镇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条件,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职能和职员;有关部分、单位要明确职能科室和专(兼)职统计职员。服务业统计所需调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各有关部分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分(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题目,为全面建立、完善和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服务业统计责任科室和职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统计局和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分、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题目较多、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部分统计职员和基层调查职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正确把握统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分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进步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县级部分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二 OO 六年十月二旬日

         县级部分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省级部分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划分)

  1、农林局:负责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林业服务业和自然保护。

  2、农机局:负责其他农业服务和林业服务业(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纵职员的服 务 活 动)以 及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中 的 农 业 机 械 租赁。

  3、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仓储业及现代物流业。

  4、邮政局:负责邮政业。

  5、经贸局:负责商务服务业。

  6、商贸局:负责其他仓储、租赁业、典当业,负责本系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及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购销仓储业。

  7、粮食局:负责本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以及谷物等农作物仓储业。

  8、外经贸局:负责本系统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批发业和零售业。

  9、发改委及旅游局:负责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卫星传输服 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

  10、建设局:负责游览景区治理业与城市绿化治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公共设施治理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治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环境治理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规划治理服务业、测绘专业技术服务业。

  11、人民银行宝应县支行: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12、保险机构:负责保险业。

  13、司法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14、国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15、地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16、人事 局:负 责 商 务 服 务 业 中 的 职 业 介 绍 服 务(指 人 才 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

  17、科技局:负责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

  18、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查业。

  19、气象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20、质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产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

  21、药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  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2、水利局:负责水利治理业与农业浇灌服务业。

  23、环保局:负责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24、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25、教育局:负责教育。

  26、卫生局:负责卫生。

  27、计生委:负责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28、民政局:负责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团体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9、文体局:负责文化艺术、娱乐业、电影发行放映业与租赁业,新闻出版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与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及体育业。

  30、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31、档案馆(局):负责档案服务。

  32、财政局: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

  33、宗教局:负责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

  34、工商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治理、广告业、知识产权 服务业。

  35、统计局:负责除粮食局、商贸局和外经贸局系统以外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咨询与调查业,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

主题词:服务业 统计 工作 通知

抄送:县 委 办 公 室,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县 政 协 办 公 室,县 法 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年 10 月 30 日印发  共印:50 份。          

相关文章

赞助商推广链接
Copyright © 2003-2009 0514.c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