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治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治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宝委发(2005)76 号]要 求,县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治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6 -2008 年,县财政每年安排 100 万元资金和 200万元政策性扶持资金(规费减 免)作为引导资金,县发改委、财政局共同治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然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 程序,规范操纵。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治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引导资金 治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年度工作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协调解决引导资金 运作中的重大题目等。
第五条 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治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引 导资金治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支持范围和重点、项目指南、评审论证标准和评审论 证工作;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治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分,与县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治理办法、项目指 南、工作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经费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 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补助、规费照顾和建立服务业奖励基金。重点补助和奖励服务业集聚区(特色街巷、专业市 场)、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新型贸易服务业、科技和信息服务业、对全县作出较大 贡献的服务业企业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进步我县制造业水平及农业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的项目;
(二)列入县政府当年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三)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宝应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 全 的 财 务 与 管 理 体 系,企 业 资 产 及 经 营 状 况 良好;
(三)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客户满足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 。
(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或部份贴息的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 长期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按排一次贴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三)规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给予一次性支持。项目建设单位凭缴纳的建设规 费缴款单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实行先征后退)。
(四)单项奖励:对大型商贸企业(销售额亿元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税大户、创建全国工 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景点和宾馆饭店评 A、评星或升级,以及国内外着名品牌服务业企业 引进、年地接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等给予奖励,以及目标考核的奖励。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应按照县发改委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县发改委报 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各镇和开发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属各行业主管部分按照要求组织符合 条 件的所属企业进行申报,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县发改委。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规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原因;
(五)申请人以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实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 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县发改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
第十六条 由县发改委邀请相关部分有关职员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远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依据评审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年度 使用计划建议,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下 发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治理
第十八条 凡取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治理和监视检查。县发改委组织对项目的 跟踪治理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每年组织气力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 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治理,专款专用。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 ,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县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公道流向予以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 50% ,待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贴 息类项目:项目完成 50% 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 50% ,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规费减免类项目:待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 返回减免部份的资金。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规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 方 式向社会公然。县发改委和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规费减免项目在 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无正当 理 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改变主要建设内容等行为的,县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责令其 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和取消规费减免,并可视情节轻 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分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 告 审查不严等骗取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县发改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工作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起施行。
主题词:服务业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 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共印: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