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宝应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提出的《宝应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租赁监视治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玄月三旬日
宝应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租赁监视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有资产治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行为,进步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治理的意见》(宝政发[2004]168号)精神,制定本监视治理办法。
第二条 本监视治理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经营性房屋租赁,是指单位在保证事业正常发展的条件下,将单位闲置房屋转作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取得一定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县财政局同一治理单位房屋租赁工作。单位房屋租赁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续租房屋需提前3个月),经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租赁信息,同一对其进行公然招标或竞拍租赁。
第五条 对报名参加投标或竞拍的,单位和中介机构应考察其经营能力和承租能力,具备相关条件的,方可参加招标或竞拍,同等条件下,标的高的中标。不足三人的,由单位和县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采用其它方式租赁。
第六条 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房屋协议时,要明确租赁房屋的名称、座落、数目、用途、租期、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房屋的维修、水电结算、期满返还、安全、门前五包、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期满后,单位不承担承租方的任何装饰装璜用度。
第七条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年或一次性收取。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璜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本钱等情况特殊的房屋租赁,由单位与县财政局共同约定租赁期限。对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单位按违约条款收回租赁的房屋,并追回所欠租金。
第八条 房屋租赁协议由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县财政局见证。
第九条 租金收入采取“收缴分离”的治理方法,由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并按规定时间同一缴入县财政专户(收款人:宝应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工行营业部,帐号:108200109000067131)。
第十条 租赁房屋资产的收入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同一治理。资产收入首先用于偿还因投资形成的债务,结余部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日常治理由单位和承租人共同负责,在承租期间,单位和承租方不得对资产擅自处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装饰、装璜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城市规划拆迁等因素,要对经营性租赁房屋转为非经营性房屋资产的,单位要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为非经营性房屋资产。
第十三条 县监察局对单位租赁房屋的招标、竞拍租赁等全过程应实施监视检查,县审计局对单位租赁房屋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加强审计监视。
第十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㈠未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擅自将房屋租赁逃避财政监视的;㈡已实行租赁的房屋,未经同意,擅自改作非经营性资产的;㈢租赁收入未缴入县财政专户按照综合预算进行治理的;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租赁房屋治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㈤其它违反本监视治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情节稍微的由县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县财政局没收其租金收入,县监察局依占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收受承租人贿赂,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等违法乱游记为的,由县监察局依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监视治理办法发布之前已租赁的房屋,其租赁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且租金公道并定期缴纳的,由单位将租赁协议复印件送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对显失公平或流于形式的租赁协议,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并按本监视治理办法重新进行招租。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资产租赁治理可参照本监视治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监视治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应县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旬日
主题词:国资 治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5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