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2009-10-18 18:22:30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 号)和《关于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100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县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包括资格确认、资金治理、资金发放、社会监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完善以法定奖励保障和政府奖励扶助为主体的人口与计划生养利益导向机制,解除实行计划生养群众的后顾之忧,引导农民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养。

  我县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同一政策,从严把握;公然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完善机制,长效运作。

  二、工作内容

  ㈠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1、年满 60 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⑴只生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⑵未生养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⑶符合我省生养政策规定,经批准生养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养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养或没有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养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养和收养孩子的年满 50 周岁的农村居民。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出发点计算。

  ㈡明确奖励扶助金标准。对上述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㈢落实奖励扶助资金。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㈣同一发放方式。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委托农村信用社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发放时间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三、组织实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县相关部分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实行目标责任治理;要认真制定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县人口计生部分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治理等工作。县财政部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做好监视工作。县宣传部、农工办、监察、审计、公安、民政、扶贫、农村信用社等部分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上风,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㈡严格监视治理。各镇要及时将奖励扶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县计生和财政部分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视和舆论监视;县监察、审计部分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治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然公平要进行监视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剥削、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㈢推动计划生养工作和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计划生养奖励、保障待遇,建立计划生养公益金,帮助实行计划生养的特困家庭;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

                二 OO 五年七月三旬日

主题词:计划生养 奖励 意见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 年 7 月 30 日印发 共印: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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