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城市河道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县水务局为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主管机关,负责本通告的贯彻实施。
二、本通告所指的城市河道为:城市河、窑河、头引河、二引河、大寨河、中沟河、三支排河、二里排河、宝曹河(石驳岸段)。城市河道治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河床、青坎、两岸堤防及背水坡堤脚外10米(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为河床及河口两侧10米。河道治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均属河道工程用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及其治理范围内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抛动物尸体,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向河道及其治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违者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向河道超标排放产业污水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违者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擅安闲河道治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建筑桥梁、码头、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八、禁止在河道及其治理范围内设置废品收存点,禁止停泊非运输船只。
九、城市河道两侧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垃圾清运和绿化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损坏沿河两岸的环境卫生设施,违者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在河道治理范围内进行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河流 治理 通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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