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仲春十六日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正当权益,保持正常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占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是指对本市范围的信访事英,信访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意见而继续重复上访所作出的终极处理决定。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事求是、规范程序、认定正确、公正透明;
(四)处理实际题目怀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必须经过排查、会办、听证、审核、申报程序。
第五条 各地、各部分应对信访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意见继续重复上访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工作由政府同一领导,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由信访工作部分牵头排查,每季度排查一次。
对排查中获取的信访资料应认真梳理,分类建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及持有的信访材料,有关部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裁判、告知等相关材料。卷宗档案由各排查单位负责搜集、整理,由各地信访工作部分负责归类、保管。
第六条 对通过排查梳理出的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应进行信访会办。
信访会办申请由信访工作部分向政府有关负责人提出。
市属单位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分集中会办。
县(市、区)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由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分集中会办。
信访工作部分在会办后须形成《会办纪要》,并于会办后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投递信访人。
信访人授会办处理意见的,信访工作部分应将相关信访资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部分审批,经审核认可后,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
第七条 对信访人拒绝接受会办处理意见且继续重复上访的,应按照《扬州市雠民 听证暂行办法》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接受听证结论意见的,信访工作部分应将相关信访资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部分审核,经审核认可的,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
第八条 对信访人拒绝接受听证结论意见且继续重复上访的,应履行审核和申报程序进行终结处理。
市直单位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的申报由市信访工作部分填写《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县(市、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的申报由当地信访部分填写《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经当地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法对各类申报终结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核认定。对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对原处理决定正确的,报经省信访局批准后作出信访事项终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