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工业项目筹建阶段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和联合办理规定》的通知
《宝应县产业项目筹建阶段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和联合办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旬日
宝应县产业项目筹建阶段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和联合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步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产业项目筹建阶段企业设立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污染环境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且属于权限内行政许可机关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均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条 产业项目筹建阶段企业设立,若涉及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商窗口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在中心设立的窗口或联络部分。申请人向前置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的承诺,并经前置行政许可机关书面认可后,工商窗口核发营业执照,供申请人开展项目筹建活动。
第四条 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包括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三)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四)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获准后的日常行政治理要求;
(五)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机关的书面告知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表明其以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视治理;
(二)承诺在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标准时,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假如达不到前置行政许可条件、标准,而无法经营时,应主动申请核减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书由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前置行政许可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凭据,一份供工商窗口核发营业执照,一份由申请人保存。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由前置行政许可机关制定,报中心备案。告知承诺均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前置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并将书面认可意见传递工商窗口。工商窗口在收到前置行政许可机关传递的书面认可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相关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八条 对2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筹建阶段企业设立,涉及3个以上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后,由工商窗口向中心传递《联办件通知书》,中心组织相关部分召开联办会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申办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和承诺时限。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或告知承诺手续完备时,内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工商窗口对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凭许可证件经营)。
外资企业的设立由外经窗口向中心传递《联办件通知书》,中心组织相关部分召开联办会议,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
对其他产业项目筹建阶段企业设立,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后,由工商窗口向中心值班室传递《联办件通知书》,中心值班室向相关窗口部分、联络部分和申请人投递《联办件通知书》,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九条 相关承办窗口或联络员接到《联办件通知书》后,应立即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予以审查。属于即办件的,当场受理,当日办结;属于承诺件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向中心和工商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或答复意见,向申请人投递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联办部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的事项,应在《联办件通知书》联办情况反馈栏内签署不予办理的意见,并扼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在承诺期限内反馈中心和工商窗口。
第十条 联办部分以为申请人递交的资料不全或资料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直接告知申请人补正,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涉及2个以上联办部分对联办事项需要调查和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同一安排时间,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
第十二条 工商、外经窗口提请中心召开联办会议,由中心通知相关部分参加,工商或外经窗口通知申请人参加。
第十三条 联办会议应当围绕主题进行,逐项审议拟决事项。联办会议结束后,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各联办窗口、相关部分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无故缺席联办会议或虽出席联办会议但不发表具体意见,因此造成行政许可错误,由该部分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联办窗口和相关部分对本部分审核后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过审核,按规定和承诺时限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对需申请人自行报上级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窗口应告知其上级机关的办公地点、承办处室、办理要求和程序以及联系方法等。
重大或复杂的上报批准事项,经申请人的要求,承办部分应当派员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前置行政许可机关视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起3个月内或在申请人提出核查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进行核查。对符正当定条件、标准的,发给行政许可证件;对不符正当定条件、标准的,指导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标准;对未取得前置行政许可证件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并及时抄告工商部分,工商部分据此依法作出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并告知相关前置行政许可机关。
第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错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职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企业或投资者违反承诺,不符合前置行政许可所需的条件、标准,开展违法经营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对通过前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设立的企业,相关前置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部分应加强监管,确保依法经营。
第十九条 对无法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前置行政许可机关书面认可意见的,由工商窗口与申请人协商,办理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主体资格注册,待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完善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对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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