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3:00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治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玄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治理的意见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治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步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资产治理营运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的治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所有,政府治理,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转让机构交易”的治理营运体制。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是财政部分代表政府专司公有资产治理的职能机构,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公有资产实施监视治理。县政府在整合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宝应代理处职能的基础上,成立公有资产经营机构,隶属于县财政局。经营机构接受政府委托,持有授权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及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产权,并负责经营,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以及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整体或部分产权的转让,经营性资产的承包经营,以及门市用房的出租、出售等等,都同一由经营公司组织并委托产权转让机构进行公然交易,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交易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国家答应的其他方式。对产权转让收入、资产出售收入以及资产租金、股金分红等产权收益专项储存,扣除交易本钱后,全部返还单位纳入综合预算同一治理。

  二、规范公有资产处置行为

  1、处置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挑唆、出售等行为。主要包括:无法使用或闲置不用的;盘亏及非正常损坏的;因功能性或经济性贬值,继续使用不公道并经论证确需淘汰的;因单位撤销、转制、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其他因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出售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

  2、处置程序: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资产价值凭证和报损、报废的鉴定说明,经主管部分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挑唆固定资产,由调入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资产价值凭证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经主管部分审核,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出售固定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资产价值凭证,经主管部分审核,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由经营公司出售;处置土地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分审核,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由经营公司组织,县国土部分按规定处置;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分审核,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通过公然发布转让信息,由产权转让机构进行交易。数额较大的资产出售和产权转让,需报县政府批准。

  3、注销和划转: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要对单位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造册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和资产划转手续。县房产治理部分凭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出具的批准文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强化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治理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答应下,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条件下,将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创收行为。

  1、“非转经”的方式: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治理部分认可的其他方式。

  2、办理程序: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企业或营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需持有主管部分的审核文件和相关资料,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用非经营性资产,以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形式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的,申报单位需持单位申请及资金来源证实、主管部分的审核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设备等固定资产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分审核后,填报“非转经”资产申报审批表。由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

  四、清理改制企业剩余资产

  各企业主管部分要对本系统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剥离处置后的剩余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摸清各种不同类型资产的数目、结构和状态,并逐一造册登记,如实上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各单位不得漏报或瞒报。主管部分和企业留守职员对剩余资产负保全责任,剩余资产(包括房产、地产、存货、应收帐款等)的处置经主管部分申请报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核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变卖。

  五、落实资产治理责任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资产治理工作,扎实履行管好用好公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公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1、县国有资产治理办公室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2、占有、使用公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资产经营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有权责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县财政部分缓拨或停拨相关经费,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未按其职责要求治理或经营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处置资产或改变资产用途的;虚报、瞒报、私分公有资产的;挪用、截留、坐支资产出售或产权转让收入的;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

  3、产权转让机构在实施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有权责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正当利益的;与交易双方相互串通,低价转让公有产权,造成资产流失的。

  县国有资产治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公司、产权转让机构,违反本意见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治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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