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应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3:08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分,县开发区: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水利局、体改办、编办、财政局关于《宝应县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宝应县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县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除涝、浇灌、降渍、调水五大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防洪安全保障和水资源供给保证,特别在抗御2003年淮河流域特大洪水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显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水利工程治理存在的题目也非常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治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治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治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没有正常渠道;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公道;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治理运营体制不完善。这些题目的存在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影响了工程安全运行和抗灾减灾效益的发挥。因此,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3到5年时间的努力,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体制理顺、机制搞活、机构公道、职员精干、服务优质、环境优美、运行高效的目标。具体为:

  1、建立职能清楚、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治理体制;

  2、建立治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治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公道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治理与监视机制;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治理本钱,进步治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治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治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治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题目。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分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治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亲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治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治理

   1、明确治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同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流域性水利关键和跨流域调水控制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同一治理。流域性河道堤防、湖泊(湖荡),实施同一治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省负责对其治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视工程治理状况,对防汛岁修以及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县对本县范围内的流域性、区域性河道堤防、湖泊(湖荡)、县属骨干河道堤防实施具体治理。其余水利工程由镇、村按照属地治理原则负责治理,镇水务站实施行业治理。

  2、公道设置治理机制。县根据辖区内水利工程实际状况,按照有利于同一治理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现有的水利工程治理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整合、重组设置,建立健全科学公道的治理机制。

  3、明确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管单位的治理责任。县、镇两级政府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清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分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治理责任,负责监视检查水利工程的治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治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视资金使用和资产治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分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治理方式,进步治理水平。水利工程治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治理、运行、保护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4、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分治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分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治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分的行业治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种别和性质,严格定岗定编

  1、划分水管单位种别和性质。根据我县水利工程治理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治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治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圩堤养护等水利工程治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分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分按有关规定负责确定。

  2、严格定岗定编。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分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分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职员以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职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治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公道定岗,鼓励一人多岗,一岗多能。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推行管养分离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按照岗位设置的不同,实行治理职员和养护职员分离,在养护经费尚未足额到位时,分离出来的养护职员,可参照在编职员拨款。对维修养护职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合同治理,维修养护职员的工资用度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职员编制拨款;对治理运行职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治理。第二步,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能够足额、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同时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队伍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并逐步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过渡,终极实现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四)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治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种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严格水管单位职员编制治理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职员经费、离退休职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用度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主管部分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职员经费、离退休职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用度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分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下属的企业负担,更新改造用度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分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分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分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治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治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进步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分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县、镇两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治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以保障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省给予一定补助;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县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  修养护资金配套。镇、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一定数目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套资金。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水管单位职员编制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有序地对财政拨款方式加以改革,逐步将现行的按水管单位职员编制数拨款,转变为按水管单位职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治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要逐步理顺收费治理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收足用好行政事业性规费。要建立健全水费收支治理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监视治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治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性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分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治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视检查。

  (五)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加强水利工程治理

  1、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快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治理机制,严格控制职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职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分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越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同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治理相挂钩,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职员倾斜。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楚、权责分明、政企分开、治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可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长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均匀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和水平。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治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治理。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治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治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分和承担供水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分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将经营部分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资产治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现有存量经营资产,由政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或县水利局)负责治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治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治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治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治理工作,进步治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

  (六)建立公道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治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补偿本钱、公道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本钱用度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本钱、用度、依法计税和计提公道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要求,逐步进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本钱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待江苏省、扬州市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办法出台后,尽快出台《宝应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办法》,并按照经营性收费治理的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治理机构。

  3、强化计收治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的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水费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进步缴费率。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水价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禁止镇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视作用,促进供水效率,降低供水本钱。

  (七)妥善安置分流职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职员。支持和鼓励分流职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上风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治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职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的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职员结合起来。在分流职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分以及财政、劳动、人事部分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养等社会保险。在全国同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存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制度。转制单位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按照县相关文件执行。

  (八)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职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上风、深入挖掘、广培财力的思路,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下大力气将这些资源、资产上风转化为经济上风。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租赁、拍卖"等多种改革形式。其中,水利工程供水、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备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然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积极鼓励其在供水、旅游等项目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治理主体、明确治理责任、进步治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治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转动发展。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治理。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治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治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治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水管单位可受水行政主管部分委托,按水功能区划进行排污口治理,发现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时,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分转报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分,采取治理措施。

  2、依法确权划界。依法确认水利工程治理范围用地权属,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规范水利工程治理工作的重要条件和基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国土、水利等部分组成的专门班子,按照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治理保护范围。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但尚未确权发证的要抓紧完成确权发证工作。淮河入江水道、南水北调新潼河、京杭大运河、宝应湖大堤、白马湖大堤、运东“五纵四横”、运西中港河和中心排河以及山阳大沟、沿运总渠和干渠等流域性、区域性县属河湖堤防的地籍调查、确权划界和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04年底基本落实,整个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

  3、强化安全治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纵,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利用水利工程治理和保护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河道堤防堤顶或者戗台确需兼做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分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十一)完善新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治理体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新建水利工程要实行建设与治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可研报告时要制定治理方案,核算治理本钱,明确工程的治理体制、治理机构和治理运行经费来源,对没有治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

  (十二)加快政策法规建设,严格依法治理

  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治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保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利工程治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县政府将成立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各有关部分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有关部分要深入学习国家及省、市关于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进步对我县当前开展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的熟悉,切实树立改革意识。要做好对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特别是水管单位职工的宣传工作,要对他们讲清改革的目的,改革的方向和改革的具体措施,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参与,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制定方案,搞好试点。有关部分要结合本县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大胆鉴戒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有可操纵性方案。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开展试点工作,并进行跟踪调研,根据各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职员、资产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题目,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

  (四)时间要求及工作步骤。全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2004年完成工程性质分类确定、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和水管单位资金落实到位;2005年上半年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和改革实施工作;2005年下半年进行完善和总结。改革工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预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及试点工作。

  2、具体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改革计划,全面落实实施方案。

  3、验收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全面总结。

                宝应县水利局

                宝应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宝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宝应县财政局

                二O 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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