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乡镇工业企业“一费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3:13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局、办,县开发区:

  《宝应县乡镇产业企业“一费制”治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宝应县乡镇产业企业“一费制”治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产业化进程,进一步营造我县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公平企业负担水平,加强对部分收费(含基金、附加)的源头控制,实行涉企收费的阳光操纵,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推动本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试点乡镇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费制”,是指镇会计治理站受执收主体(指有收费职能的部分和单位)的委托,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型,按企业生产规模和其它涉费指标,采取同一的收费标准,核定企业一年应该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附加)的总额,在一张票据上汇总体现,由镇会计治理站实行“一个头”收取的办法。

  第四条 各执收主体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依据县物价、财政部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向县物价、财政部分提供纳入“一费制”治理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规费(不包括委托税务部分征收的财政统筹基金和各执收主体依法收取的工本费)依据,对确定的项目委托镇会计治理站收取。

  中心、省市驻宝有关单位和垂直治理部分,按照属地治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实施治理。

  第五条 根据涉企收费的资金性质,纳入“一费制”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附加)可分为常规性收费和非常规性收费。

  (一)对常规性收费,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和其它涉费指标,由执收部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定额测算,县物价、财政部分会同试点乡镇政府本着“规范、公平、公然、优惠”的原则,公道审定企业当年收费定额。镇会计治理站按照审定的收费定额与企业签定收费协议,并按序时直接向有关企业收取。

  (二)对非常规性收费,实行“备案制”治理,即各执收部分根据县物价和财政部分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在和企业约定的基础上,出具“缴费通知书”,经镇会计治理站审核同意后,由镇会计治理站同一开票收取,所收相关资金同一缴存镇财政专户。

第六条 纳入“一费制”治理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常规性收费(含基金、附加),由县物价、财政部分按有关规定同一审定,在与执收部分和企业对接的基础上,下发《收费明白卡》,企业凭《收费明白卡》向镇会计治理站缴纳有关用度。凡《收费明白卡》未列的常规性收费项目,任何部分无权擅自收取。

  第七条 纳入“一费制”的企业实行动态治理。对企业不按缴费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有关用度的,镇会计治理站应及时终止同该企业的收费协议,并将情况反馈给执收部分,执收部分可停止办理有关业务手续,并依法、依率足额收费。

  第八条 县物价、财政部分负责相关企业的“一费制”收费治理工作,协调、指导“一费制” 收费定额的审定、收费资金的缴纳、结算和划转。

  第九条 镇会计治理站于月底终了后10日内将所收款项,汇解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分依据执收的部分和收费项目、金额,及时做好收费资金的分解结算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部分应在月底终了后的15日内向有关业务主管部分汇总报送“宝应县一费制收费情况月报表”。

  第十一条 县财政、监察、物价、审计、金融等部分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视检查。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纠正并予以处罚。

  (一)执收主体不执行本办法,不委托镇会计治理站同一收费的,由县优化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执收主体不通过镇会计治理站同一开票收费,发生截留、坐支各种收费资金行为的,按截留、坐支金额的50%收缴县级财政。

  (三)执收主体不按规定使用“缴费通知书”,直接向企业开具票据收取非常规性收费的,企业可以拒绝付款,并有权向县优化办、监察、物价、财政等执法机关举报。

  (四)执收主体因镇会计治理站同一开票收费而不完全履行服务义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根据企业举报一经查实,将全额退还应属于该执收主体的收费金额。

  (五)执收主体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向企业变相收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镇会计治理站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将收费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纪的部分或单位处以没收或罚款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从部分或单位的银行帐户或财政专户中直接予以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职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登记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缴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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