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05--2006年度省、市级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1:41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县各部、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进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苦干三五年,实现再翻番”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巩固省级文明城市的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全国生态县工作的基础,推动我县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省、市同一部署,县文明委将组织开展2005-2006年度省、市级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创建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选条件

  这次申报评选工作依据《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治理办法》、《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治理办法》和《扬州市文明单位治理办法》、《扬州市文明行业创建治理办法》的精神进行。

  1、文明单位

  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为上一年度省文明单位或2001年以来连续获得两届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单位者;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为上一年度省、市级文明单位,2004年、2005年连续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积极争创市级文明单位者;

  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特别优异者,经县文明委考核验收符合创建标准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申报参评。

  2、文明行业

  凡获得上一年度省级文明行业称号,或2001年以来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行业称号,积极争创省级文明行业者,可申报2005-2006年度省级文明行业。

  凡获得上一年度省、市级文明行业称号,或2004年以来连续两年获得县级文明行业称号,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可申报市级文明行业。

  二、申报、评选办法

  1、自查申报。省、市级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的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各部分、各单位分别对照省、市级文明创建标准、条件,进行自查,以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书面请示和2005-2006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材料(2000字左右)。

  2、初评推荐。县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单位组织检查初评。初评合格者,填写申报表,盖章后报市文明办。

  3、张榜公示。各申报初评合格单位,自填表之日起,至省、市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止,在本单位公示栏内或单位门前显要位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由县文明办同一规定。

  4、考核验收。市文明办组织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考核验收工作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①听取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汇报,查看创建工作台帐;②以推荐、随机抽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创建现场;③召开有关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汇总考核检查、社会监视和群众评议的情况,经综合评定后,由市文明办提出推荐名单,在市新闻媒体上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或省文明委审核确定。

  三、时间安排

  1、2006年8月15日前,各申报单位对照创建标准,自查达标后向县文明办申报。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2、2006年9月1日-11月30日,县文明办 组织检查初评,报县文明委同意后,12月份将初评推荐名单报市文明委。

  3、2007年一季度,市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1、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请按要求填写清楚,单位名称一律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要充分体现城乡文明共建和主题创建活动的内容。

  3、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通过评选,促进难点、热门题目的解决,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确保入选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各申报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验收,提供真实、详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4、为确保评选工作公正廉洁,在考核验收期间严禁赠予和收受礼品、纪念品,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和公款娱乐活动。凡发现以上现象,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5、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参评: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的;

  (4)违反计划生养政策,计划生养工作不达标的;

  (5)发现与文明称号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或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宝应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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