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治理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各地、各部分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玄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治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治理,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提出如下治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我县境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的小汽车,主要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等(不包括省市属驻宝单位)。
二、车辆购置、更新的原则:坚持规范、有序、从紧控制的原则。明确申请和购置公务车辆的规范程序;根据单位经济状况和车况逐步更新;达到更新要求的以旧换新,减少重新添置。
三、实行公务用车编制治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配备的编制数额由县政府办组织有关部分审定,各部分、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批准的车辆编制,在车编数额内置换车辆,任何部分和单位不得突破编制配备车辆。
四、车辆购置更新的标准:各单位购买小汽车仍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我县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党政机关执行。确有特殊需要,企业效益较好,可配置一至二辆3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汽车作为接待用车。
五、审批程序: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即由单位申请、财政部分和廉政办审查、报财贸副县长审批。
(1)单位申请:需要购置、更新车辆的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填写《汽车购置申请表》,提供县劳动部分出具的养老保险等保障基金、房改部分出具的公积金无欠缴的证实,一并报送县廉政办、县财政局审查。
(2)廉政办审查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的标准。
(3)财政部分审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来源。
(4)财贸副县长根据申请单位要求、劳动部分提供的缴纳保障基金情况证实和房改部分提供的公积金缴纳证实以及廉政办、财政局审查意见,审核批准。
六、采购程序:由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意见,向县政府采购中心申请集中采购。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申请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1)拖欠税收和基金、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和长期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原有车辆未达到报废更新期的;
(3)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行政事业单位;
(4)无正当资金来源的;
(5)超过编制标准和购置标准的;
(6)其他不符合购车规定的。
八、严禁变相购车、换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小汽车;不准以企业、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等变相购买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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