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发布:2009-10-18 18:28:35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亲身利益,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门。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治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积极创建“规范化收费医院”。近日,县物价局、卫生局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治理规定。

  城区各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均含民营医院)常用收费项目的缴费标准,仍然依据苏价费(2005)213号、苏价费(2006)136号文件规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收费,按照宝价字(2007)7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执行。县城区医疗诊所、城乡个体医疗诊所的医疗服务收费依据宝应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有关规定实施。

  在药品价格执行上,凡是国管目录中发改价格(2005)1205号、省管目录中(2006)88号未列入药品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目录中的药品价格可在江苏医药价格网查询。属于集中招标采购或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按扬州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县城有部分医院自制的药品按扬价工(2003)355号文件操纵。

  通知要求各医疗单位全面实行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诊所、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乡个体医疗诊所)(以下同上)应遵循公然诚信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常用药品、一次性材料以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公示、药品价格清单、住院清单工作,建立各种形式的用度查询服务,做到医疗机构价格公然、透明,逐步要实现机算机价格治理系统。同盟者物价部分也表明了态度,不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将依占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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